深圳严罚交通违法行为 8种情形罚款过万

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
8月1日,司机触犯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处1万元罚款。提醒市民提高守法自觉性,避免受到高额处罚。
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
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,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在上位法基础上,大幅提高了对改装车、肇事逃逸、无牌、遮牌、套牌、假牌等八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具体是:
1、套牌假牌车罚款5万元;
2、无牌车上路罚款1万元;
3、交通肇事逃逸罚款两万元;
4、不安装号牌和遮挡、污损号牌年内两犯罚款上万;
5、“泥头车”超载一超多罚;
6、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罚车主并罚改装者;
7、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1万元;
8、有乘客站立的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罚经营单位1万元。
两年无违法行为可申请免除一次违法罚款
《条例》在惩治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,其申诉制度也是宽严相济,体现人性化执法。《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,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。《条例》同时规定,属下列三种情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,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诉,经查证属实的,可撤销该违法记录。
此外,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,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。经查证属实后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只给予警告,免予罚款处罚。三个条件如下: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;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;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,且数额在500元以下。
按次处罚变累计加罚
新的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中,除了按次处罚,还新增了累计加罚以及记分等处罚措施。以冲红灯为例,《条例》对该行为的处罚采取了累计加罚的方法,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,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,从第3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;5次以上的,除罚款外,从第5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。而广东省条例的规定是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。
市交警局方面同时表示,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,宝安、龙岗、光明、坪山四区暂不适用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》,仍将按原有的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执行,具体罚款标准不变。8月1日,该《条例》正式实施后,其适用范围自然覆盖深圳全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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