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使用年限和延缓的规定

 一、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。
    
    1、包括轿车、越野车、轻型小客车、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15年。
    2、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。
    3、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,每年定期检验2次。
    4、超过20年的,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。
    
    二、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汽车。
    1、使用期限为10年;
    2、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,最长不超过10年。
    3、旅游载客汽车达到使用年限的,每年检验4次;
    4、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每年检验2次,超过15年的,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。
    
    三、载货汽车使用10年。
    1、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,最长不超过5年。
    2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。
    3、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。
    4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,最长不超过4年,每年检验次数为2次。
    5、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,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再延长使用年限,每年检验次数为1次。
    
    四、轻型出租汽车、7座(含7座)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5年。
    1、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6年,其他出租汽车使用8年。
    2、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,最长不超过4年。
    3、其他出租汽车一律不予延长使用年限。
    
    五、小公共汽车使用6年,不予延长使用年限。
    
    六、右置方向盘汽车使用10年,不予延长使用年限。
    
    七、其他汽车使用10年。
    1、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可延长使用年限;
    2、最长不超过5年,每年检验次数为2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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