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报废标准-深圳裕华报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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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颁布日期】 19970715 【实施日期】 19970715 【章名】 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经贸委(经委、计经委),计委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,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,1986年制订的 【章名】 汽车报废标准(1997年修订)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 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 二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 三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 四、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 五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 六、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 七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外,对达到上 八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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